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适用决定权。
第三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遵循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家总局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妥当。
(二)过罚相当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情形以上的,应当综合裁量。
(三)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警示潜在的违法行为,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结合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进行裁量: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恶劣程度;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
(四)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涉案物品的多寡、涉案品种监管的宽严、涉案金额的大小;
(五)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八)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九)其他综合裁量情节。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
(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的行政处罚;
(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的行政处罚;
(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上(不含中限)、上限以下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七条 裁量权细化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依据本规则进行裁量。从轻处罚的,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即[(X-Y) × 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处罚;从重处罚的,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即[(X-Y) × 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的处罚(X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Y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决定时,应依据本规则逐案讨论、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效力层级的数个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不得再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等对法律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以下违法行为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起点金额为2000元或者低于2000元的;
(二)主观故意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兴奋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乳制品、第三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传染病人、慢性病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
(五)情节严重的;
(六)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原则上不得减轻处罚。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案发前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社会救助对象(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等)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七)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合议、集体讨论,均认为综合全案具体案情,给予从轻处罚仍不足以实现过罚相当原则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无主观故意,并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没收销售或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按照国食药监法〔2007〕74号文件执行:
(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
(二)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
(三)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
食品经营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
(三)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
(四)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生产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经营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逾期7日内改正的;
(八)申请已被受理,但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尚未核发即开始生产或者经营的;
(九)未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届满后(3个月以下)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
(十)因其他残疾、重大疾病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人员初次违法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
(一)明知故犯,主观恶意大的,如故意采用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方式,使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
(二)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如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网络曝光,引起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涉及特殊药品、急救药品、注射剂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孕产妇用药品、婴幼儿及儿童用药品等高风险药品或者涉及植入性、介入性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的,如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四)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食品不符合标准的;
(五)使用禁用物质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产品的;严重违反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或其他相关产品的生产工艺规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2年内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具有连续违法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涉案产品货值较大,涉案产品全部或绝大部分被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情形的;
(七)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采取妨碍、逃避、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抗拒、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以擅自启封、转移、隐匿、使用、改动、毁损、变卖等方式动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八)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
(九)违法行为同时存在未按照规定上报不良反应、重大药品质量事故信息,或未按规定召回药品以致损害后果加重的;
(十)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
(十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过规定改正期限3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十二)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宣告无效后,仍然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
(十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四)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五)对执法人员、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证人、鉴定机构人员等相关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情形,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予以认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同一行为主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分别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然后遵循 “ 分别处罚,一并执行 ” 的原则;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明案件事实和有关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等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的证据,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案件调查终结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由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同时说明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案件合议时,合议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充分合议,形成书面的拟予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合议意见。在集体讨论中,对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意见(含不同意见)应当在《合议记录》中详细载明。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时,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阐述行使裁量权的理由。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阐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予以警示;发现明显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细化标准进行评估,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监管实际调整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及细化标准所称的 “ 以上 ” 包含本数, “ 以下 ” 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SPAQ-1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 |
|||
SPAQ-2 |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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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3 |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6.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8.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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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4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1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19.5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13.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25.5倍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3.5~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SPAQ-5 |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1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19.5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13.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25.5倍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3.5~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SPAQ-6 |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1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19.5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13.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25.5倍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3.5~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SPAQ-7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1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19.5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13.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25.5倍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3.5~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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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8 |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1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19.5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13.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25.5倍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3.5~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SPAQ-9 |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1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19.5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13.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25.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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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3.5~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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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10 |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13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1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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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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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11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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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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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12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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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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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13 |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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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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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14 |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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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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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15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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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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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16 |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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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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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17 |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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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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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18 |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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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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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19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药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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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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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20 |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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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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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21 |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1.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6.5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85~3.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8.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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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65~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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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22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1.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6.5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85~3.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8.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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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65~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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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23 |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1.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6.5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85~3.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8.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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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65~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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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24 |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1.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6.5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85~3.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8.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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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65~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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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25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处600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处600~14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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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处1400元~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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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26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1.8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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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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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27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1.8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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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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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28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1.8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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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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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Q-29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1.8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SPAQ-30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1.8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SPAQ-31 |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1.8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SPAQ-32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1.8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SPAQ-33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药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1.8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SPAQ-34 |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药部门备案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1.8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SPAQ-35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1.8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SPAQ-36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1.8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SPAQ-37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1.8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SPAQ-38 |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1.8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SPAQ-39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1.8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3.6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SPAQ-40 |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A |
情节一般的 |
给予警告 |
B |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C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许可证 |
|||
SPAQ-41 |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9.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15.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
SPAQ-42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药部门报告 |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9.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15.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
SPAQ-43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9.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15.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
SPAQ-44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2.2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2~3.8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8~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SPAQ-45 |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0.2~1.64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64~3.56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56~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SPAQ-46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
责令停产停业 |
B |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外处罚 |
吊销许可证 |
|||
SPAQ-47 |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吊销许可证 |
|
聘用人员违反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
吊销许可证 |
SPAQ-48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 |
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2.9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9~4.1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4.1~5万元罚款 |
适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SPSC-1 |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
第五十一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SPSC-2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
SPSC-3 |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并处0.3~0.7万元以下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SPSC-4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
经责令拒不改正 |
警告 |
SPSC-5 |
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A |
初次发现 |
警告 |
B |
经警告,拒不改正 |
处0.2~0.76万元罚款 |
|||
C |
经警告,拒不改正且之前存在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生产许可的 |
处0.76~1万元罚款 |
|||
SPSC-6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A |
初次违反本条款情形的 |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
B |
之前存在违反本条款情形的 |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
SPSC-7 |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
第五十五条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
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SPJY-1 |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SPJY-2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
SPJY-3 |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并处0.3~0.7万元以下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SPJY-4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
经责令拒不改正 |
警告 |
SPJY-5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A |
初次发现 |
警告 |
B |
经警告,拒不改正 |
处0.2~0.76万元罚款 |
|||
C |
经警告,拒不改正且之前存在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
处0.76~1万元罚款 |
|||
SPJY-6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A |
初次违反本条款情形的 |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
B |
之前存在违反本条款情形的 |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
SPJY-7 |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
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
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适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SPCJ-1 |
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0.9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0.9~2.1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2.1~3万元罚款。 |
|||
SPCJ-2 |
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0.9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0.9~2.1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2.1~3万元罚款。 |
|||
SPCJ-3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0.9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0.9~2.1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2.1~3万元罚款。 |
适用《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SPZH-1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 |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警告,并处1~1.6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1.6~2.4万元以下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警告,并处2.4~3万元以下罚款。 |
|||
SPZH-2 |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 |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警告,并处0.5~1.25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1.25~2.25万元以下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警告,并处2.25~3万元以下罚款 |
|||
SPZH-3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 |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A |
初次发现 |
警告 |
B |
经警告,拒不改正 |
处0.2~1.1万元罚款 |
|||
C |
经警告,拒不改正且之前存在违反本条款情形的 |
处1.1~2万元罚款 |
|||
SPZH-4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 |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警告,并处2~2.3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2.3~2.7万元以下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警告,并处2.7~3万元以下罚款。 |
|||
SPZH-5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 |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A |
初次发现 |
警告 |
B |
经警告,拒不改正 |
处0.2~1.1万元罚款 |
|||
C |
经警告,拒不改正且之前存在违反本条款情形的 |
处1.1~2万元罚款 |
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SPJC-1 |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 |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警告,并处 0.2 ~ 1 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 1 ~2万元以下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警告,并处 2 ~3万元以下罚款。 |
|||
SPJC -2 |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0.5~ 1.5 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1. 5 ~ 3.5 万元以下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3.5 ~ 5 万元以下罚款 |
|||
SPJC -3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 |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A |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0.2~1. 5 万元罚款 |
B |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 5 ~ 3.5 万元罚款 |
|||
C |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 5 ~ 5 万元罚款 |
适用《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BJZC- 1 |
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处 1 ~ 1.6 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处1. 6 ~ 2.4万 元以下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处 2.4 ~ 3 万元以下罚款 |
|||
BJZC- 2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处 1 ~ 1.6 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处1. 6 ~ 2.4万 元以下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处 2.4 ~ 3 万元以下罚款 |
适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TSZC-1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 |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A |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 |
B |
情节严重的,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处 1 ~ 1.6 万元以下罚款。 |
|||
C |
情节严重的,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处 1.6 ~ 2.4 万元以下罚款。 |
|||
D |
情节严重的,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处 2.4 ~3万元以下罚款。 |
|||
TSZC- 2 |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1 ~ 1.6 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1.6 ~ 2.4 万元以下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2.4 ~3万元以下罚款。 |
|||
TSZC- 3 |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 |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适用《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WLCC-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3.65~5万元罚款 。
|
|||
WLCC- 2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
|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3.65~5万元罚款 。
|
|||
WLCC- 3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
WLCC- 4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
||||
WLCC- 5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3.65~5万元罚款 。
|
|||
WLCC- 6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 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9.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15.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
WLCC- 7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3.65~5万元罚款 。
|
|||
WLCC- 8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3.65~5万元罚款 。
|
|||
WLCC- 9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3.65~5万元罚款 。
|
WLCC- 10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 严重 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9.5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15.5万元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
WLCC- 1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
WLCC-12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 |
|||
WLCC- 13 |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
|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
|
|||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3.65~5万元罚款 。
|
|||
WLCC- 14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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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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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3.65~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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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WLCC-1 5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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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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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3.65~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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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CC- 16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2.2万元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2~3.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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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8~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WLCC- 17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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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 ~ 1.6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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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6 ~ 2.4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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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4 ~ 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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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YYZC- 1 |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 |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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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1~ 1.6 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1.6~ 2.4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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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2.4~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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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ZC- 2 |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 |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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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YYZC- 3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 |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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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 |
B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1~ 1.6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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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1.6 ~ 2.4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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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2.4 ~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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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ZC- 4 |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的 |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第三十四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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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 处 1 ~ 1.6 万元以下罚款。 |
B |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 处 1.6 ~ 2.4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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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情形的 |
责令改正, 处 2.4 ~3万元以下罚款。 |